符合「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
(一)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
(二)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111-114 年月營業額減少 15%)
係依據該事業提供或授權查詢下列佐證資料認定營業額減少情事:
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2.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報告報稅報表自編報表)
3.資金往來明細(銀行存摺對帳單送貨單發票明細表
其他_____)
4.其他證明文件(說明:________________)
(三)停業再出發事業(僅限 109-111 年停業並於 109-114 年復業者)
曾於110年01月01日停業,並已於111年03月12日復業,現為正常營業
本證明僅供事業依據「經濟部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作業要點」申請
「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使用。
另該貸款僅供以下用途使用:
1.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3. 營運週轉金
4. 償還109年至112年6月30日申辦本部或央行紓困振興貸款信用保證之案件
經濟部委託輔導單位: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1 號 5 樓
電話:02-23969314 |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5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