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1-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
2-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
3-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
4-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5-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專責銀行)
2-臺灣銀行
3-臺灣土地銀行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5-第一商業銀行
6-華南商業銀行
7-彰化商業銀行
8-上海商業銀行
9-兆豐商業銀行
10-全國農業金庫
11-台中商業銀行
12-永豐商業銀行
13-玉山商業銀行
1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5-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16-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17-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18-瑞興商業銀行
19-高雄銀行
20-聯邦商業銀行
適用範圍 |
額度 |
貸款期限 |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 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
週轉性支出 | 新臺幣四百萬元 | |
資本性支出 | 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
1-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2-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1-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依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五年,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新增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補貼息。
2-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3-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予承貸金融機構。
4-借款人應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違反者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