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

關於方案

方案背景及辦理依據

為持續優化中小企業的投資環境,協助中小企業於成長過程中取得充足營運資金從事生產、研發及行銷,以及促成中小企業開發產品/技術或市場拓展成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於112年2月20日通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第二期)」,經濟部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於112年7月5日發布「經濟部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再次匡列新臺幣100億元投資資金,期望能延續第一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的精神,藉由與搭配投資人共同投資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投資模式,帶動民間投資資金共同投資中小企業,活絡創業投資環境。

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擴大搭配投資人對象,除創投及管顧公司外,因應下一階段投資環境的生態改變,也納入加速器、策略性投資人及中大型企業創投等角色都有搭配投資權利,以滿足不同階段發展之中小企業能依各自的發展需求取得相對應的資源,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本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委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執行,並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擔任投資專案辦公室,執行搭配投資人及中小企業申請、投資諮詢、投資評估及投後管理等相關事項。

方案申請搭配投資流程

方案申請可以分為搭配投資人及中小企業:

方案搭配投資中小企業流程如下圖:
中小企業填寫完募資申請表後,完備募資申請資料(含企業基本資料表和募資計畫書),提供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投資專案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查,並視個案情形進行轉介加速器、創櫃板、企業訪視、媒合服務等資源,以強化中小企業投資價值。若企業已具有投資體質,則將轉介搭配投資人進行投資評估,或其他政府資源,協助企業取得資金或所需資源。

投資對象與原則

投資對象

國內設立登記之中小企業

或是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

不得為上市、上櫃企業

※ 小提醒,投資對象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投資原則

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採取與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模式

單一企業單次投資上限為1億元,後續可持續增資,總金額不得超過1.5億元

本方案搭配投資比例國發基金與投資夥伴最高2:1

投資比率原則需於企業實收資本額20%;若投資比率超過20%,以特別股參與投資

官股投資合計不超過49%,且不得為該投資企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 小提醒,提高搭配投資比例的企業條件

  • 投資申請時1年內曾進駐於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之中小企業者.
  • 投資種子期企業(原則成立3年內)者.
  • 投資於淨零碳排/ESG永續經營/社會創新企業者.
  • 投資跨國合作於國內落地之合資公司,其合作國家為中華民國有簽署MOU或合作協議者.

投資審議

經評估具有投資潛力之中小企業,將招開投資審議會決議投資與否。
投資審議會辦理,需要注意不同搭配投資人有不同的規範:

投資審議會原則由搭配投資人辦理,但搭配投資人若為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或是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如企業創投、策略投資機構),投資審議會由投資專案辦公室辦理

若搭配投資之中小企業投資金額超過1億元時,後續有增資需求時,由投資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

※ 小提醒,投資審議會的召開形式
投資審議會由搭配投資人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投資專案辦公室代表、搭配投資人代表及其所聘請之一至三位相關產業專家學者擔任,並應邀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列席,經投資審議會出席委員全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

投資審議會基本流程

搭配投資人進行潛力中小企業說明:
說明潛力中小企業發展與本次募資計畫,以及投資評估觀點及建議

委員意見交流與討論:
委員依據潛力中小企業投資評估報告與盡職調查等資料,向搭配投資人進行提問與交流討論

審查表決:
委員進行搭配投資與否的投票表決,須經全體審查委員同意始得進行投資

公布審查結果:
投資審議會當天公布審查結果

投資暨投後管理

搭配投資人應配合辦理事項
1.搭配投資人應使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於系統更新登錄獲投企業資訊,並保證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1) 按季獲投企業季報報表
(2) 每半年提供獲投企業處分進度說明(若搭配投資個案已進入處分期)
(3) 每年提供獲投企業投資分析說明

2.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投資專案辦公室要求,提供與本方案投資有關之文件
3.獲投企業若有重大議題時,應通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投資專案辦公室
4.辦理其他與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之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專業判斷,以維護本方案投資權益

獲投企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1.應按季提供財務報表等資訊予搭配投資人
2.應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投資專案辦公室或搭配投資人,辦理不定期實地訪視
3.應依據公司註冊地就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定,定期辦理公司重大會議,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及股東常會等會議